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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学问】浅谈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不清楚”的问题_

天乐
2020-07-17 02:43:52 第一视角

相关法条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撰写“清楚”的说明书

说明书是申请人对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作的书面说明,是专利申请的最基本的文件,是一项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基础。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想要撰写“清楚”的说明书,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这里讲的“清楚”,是指主题明确,用词准确。主题明确,即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为达到该目的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以及该技术方案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用词准确,就要求说明书应当使用技术用语,准确表达主题,用词不能含糊不清,所使用的法定计量单位应当符合规范。这里讲的“完整”,是指说明书不得缺少理解、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必不可少的内容,如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实施方式等,具体参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2.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这里讲的“所属技术领域”,指的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直接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这里讲的“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再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并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3.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附图是说明书的组成部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必须有附图。附图可以有助于直观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每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用文字足以清楚描述发明技术方案的,可以没有附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不应当含有其他注释。

4.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说明书摘要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的内容提要,它的作用仅仅是供来检索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内容,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不属于原始公开的内容,不能作为以后修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根据,也不能用来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主要包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主要技术特征和用途。摘要还应当附上一幅最能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附图。摘要应当简要。

撰写“清楚”的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即申请人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按照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想要撰写“清楚”的权利要求书,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以说明书为依据。这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即权利要求从形式到内容都应与说明书所反映的内容相一致,权利要求书中的用语在说明书中应有所反映,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有记载,且实质内容应当一致,不能超出说明书的范围。

2.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由于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文件的核心,是判断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基础,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后,是判断专利侵权的依据,也是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的依据。因而,认真撰写权利要求书中的专利保护范围,对于申请人来讲,就显得尤为重要,也就要求申请人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全部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清楚”与说明书的要求相同,即主题明确,用词准确;“简要”即要求突出重点,简单明了。

答复审查意见的注意点

1.当收到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有关的审查意见时,针对审查员指出的不清楚问题,将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内容进行对比,查看有无不清楚的问题,对其进行修正即可。

2.当收到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有关的审查意见时,情况往往比较棘手。可以按照以下步骤来解决。

首先,可以针对审查员指出的不清楚问题,结合说明书(包括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证明其认为的不清楚问题为清楚的,也即说明本说明书已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并不缺少技术特征。

其次,若说明书中确实存在审查员所指出的不清楚问题,那么可以说明解决该问题的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即承认专利文件中确实缺少某个技术特征,然而该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即使在本申请说明书未记载该技术特征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根据说明书得到完整、清楚的技术方案。

大多数专利为在现有技术上的改进,其重点在于改进,而不涉及具体的连接关系、型号等细节特征,而审查员认为公开不充分的部分通常仅为现有技术。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先从涉案专利的背景技术入手,确定该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接着可以通过查找资料(例如百度百科、专利文件、知网等),列举几个现有技术的具体实施例,从而证明审查员指出的说明书中公开不充分的部分是现有技术,以证明该专利的说明书符合公开充分的规定。

总结

虽然与“新颖性”、“创造性”比起来,“不清楚”往往被当做一个小问题,很容易被人们忽略,但是其涉及的法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却被作为驳回依据和无效依据。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撰写的时候不注意“不清楚”的问题,那么有可能会让该专利被驳回或无效,从而为客户造成巨大的损失。

因此,在前期撰写中,我们必须重视任何会造成“不清楚”的问题;在后期答辩中,我们必须仔细答复审查员的问题。这样才能克服“不清楚”的问题,让申请文件具有“清楚”的保护范围,符合专利法的要求。

编辑:北京三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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