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小编我在地铁上,看到一则四川乐山抢劫虚拟财产的案例,三名男子抢劫朋友之妻的29.0004844个比特币和1258.04064个以太坊,总价值近600万元人民币,三人诱骗朋友之妻至偏僻处,采用暴力、威胁等方式,强迫被害人登录其手机上的“火币交易所”APP账户,将涉案数字货币转至自己控制的地址。案发后的第二天,嫌疑人到南充市准备售卖比特币,但未果。后嫌疑人或自首投案或被抓获,将涉案数字货币退还被害人,此案告破。
经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骆某某被抢走的比特币价值人民币264万余元,以太坊价值人民币334万余元;骆某某被抢走的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2770元。嫌疑人的辩护人认为,“目前实务案例中,对涉案的比特币、以太币是否属于刑法所保护的财物有争议,因而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罚;本案的比特币和以太币作为虚拟货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货币属性。我国虽然没有明确禁止私人投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但在金融机构和政府层面是没有认可和支持的,希望依法对袁某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8年6个月、有期徒刑7年6个月。
结合该案,刘律想和大家聊聊最近刑事实务领域对于涉币案件的趋势和展望:
一是,又有一家价格认证中心对虚拟数字货币做出价格认定。94公告明确,任何机构不得对虚拟数字货币提供定价咨询服务,之后在全国已知的案例中,只有plustoken案和wotoken案盐城相关物价局出具了价格认定意见,该案影响力和涉案金额与前面两个案子没有可比性,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仍然出具了认定意见,可以预见,这样的情况会在全国形成趋势,以后涉币案件价格认定极有可能不再是障碍。本案中辩护人提到了虚拟数字货币的刑法争议并没有被法院采纳,现有材料也无法看出辩护人是否对价格认定意见提出质疑,具体情况有待后续更多的案情披露。无论如何,在没有变现的情况下,仅凭有争议的价格认定意见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量刑畸重。
二是,公检法机关办案人员个体对虚拟数字火币价值有了更深的内心确认。以前到公安机关报案,或是案件进入移送审查阶段和审判阶段,公检法的具体办案人员从内心来讲,是不太认可虚拟数字货币具有价值的,因此在是否批捕、是否起送和具体量刑的时候,其内心确认会不自觉引导将案件从轻处理,但随着比特币一再出圈,菜市场买菜大妈都知道币是有价值的,具体办案人员也不例外,甚至由于其对币圈不甚了解,导致其对虚拟数字货币的价值在内心会夸大,导致辩护工作越来越难做,很多争取不批捕不起诉、适用缓刑的难度越来越大,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非常严肃的问题。
三是,随着国家监管政策的不断出台和刑事打击力度的加大,不排除被过度打击的可能性。近期,刘律代理了多起币圈刑事案件,其中不乏发土狗的、ico的、Dapp等比较新颖的案件,说明司法机关的打击力度确实在不断加强,同时,一些项目的经营模式也带有天然的原罪,即便项目本身是具有区块链实际应用的,但到了末端就被玩出格了。我曾经在2021年4月27日发朋友圈“chia和fil,一旦币价下跌,投资人损失,报警维权,各微信群拉人买矿机然后分润的,刑事风险会很高。”没想到一语成谶,近期听闻多地陆续有某存储项目公司相关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永远很多优质项目的阿喀琉斯之踵,只要是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相结合,一旦被侦查调查,37天是跑不了了。